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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划定5条红线规范研究生导师行为

发布日期:2019年02月17日 



  央广网沈阳2月15日消息(记者田彤)辽宁省教育厅近日印发《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》,对研究生导师基本权利、导师职责、高校导师管理等提出要求,对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,应视情况给予约谈、限招、停招、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。

  实施细则指出,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,导师应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,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,潜心研究生培养,全过程育人、全方位育人,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。

  实施细则明确划定了5条导师行为红线:导师不得虚假套取或不当占有研究生应得的津贴或奖金,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;客观公正评价研究生学业水平,不得以追求高水平学术成果为目的擅自延长研究生修业年限;严肃认真行使导师权利,不得敷衍填写研究生培养鉴定、评审意见等或违规委托他人代签;积极、主动、认真指导研究生,不得长时间不回复研究生提出的学术问题、不批阅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等;严格遵守培养纪律,不得在中期考核、论文评审、答辩等环节向研究生违规收取费用。

  另外,对因导师履职不力导致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的,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;对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,应视情况给予约谈、限招、停招、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;对师德失范、有严重失职行为,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,应取消导师资格并追究导师相应责任;培养单位要建立健全研究生转导师机制,对于因导师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影响正常学业进展的研究生,及时予以更换导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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